權力下放的意思是如果組織內所有的員工都給予權利自己做出并執(zhí)行決定,這樣的組織是最富有成效的,權利下放到組織的各個層次。這是個感覺良好的思想,它似乎證實了所有同情理解別人、主張自由的人們的信仰。
這種思想與哈佛商學院教授羅莎貝斯·莫斯·坎特(Rosabeth Moss Kanter)密切相關,她也編輯過《哈佛商業(yè)評論》,在她影響廣泛、名為《當巨人學習跳舞時》(When Giants Learn to Dance)一書中,這種思想貫穿于始終??蔡乇砻?,如果大公司想要在靈活的、迅速變化的未來“跳舞”,他們需要把自己的員工從絆腳的等級制度中解放出來。她認為,太多員工仍然需要等級制的“拐杖”,她說這些“弱勢”人群“生活在一個不同的世界里……他們可能會求助于那些缺乏生產(chǎn)能力的人們手中的終極武器——壓制權”。她認為婦女尤其需要權利,因為過去她們做的都是低級工作。
這種思想重提道格拉斯·麥格雷戈(Douglas McGregor)所提出的X理論和Y理論,但是對麥格雷戈的理論框架有所擴充,增加了信息技術,信息技術能把原材料(知識或力量)放到Y理論人們(自我激勵的人)的手中,他們需要這些原材料以便采取盡職的行動,自己執(zhí)行決定。
在坎特的書出版十年以后,另一位哈佛商學院教授克里斯·阿吉利斯(Chris Argyris)在《哈佛商業(yè)評論》上寫了一篇題目為《權力下放:皇帝的新衣》的文章。他在文章里說,或多或少“這是個好主意,但是效果很差”。阿吉利斯說每個人都在談論權力下放,但是沒有作用。盡管坎特提出“給予別人權利并非意味著領導減少自己的權力”,但總裁們都在暗中巧妙地削弱這種思想。雇員們經(jīng)常沒有準備或不情愿承擔權力賦予的新職責。
為了了解該思想沒有起作用的原因,阿吉利斯把權力下放的概念置于義務背景下,即一個人對工作單位的服從。他說通常有兩種服從:
◎表面服從或契約式的服從,這是在命令與控制結構下的雇員所表現(xiàn)出的一種服從,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基本上無法控制自己的命運,也不知如何改變現(xiàn)狀。
◎內心服從,這種屬于雇員出于個人的原因對某個項目或人的服從。阿吉利斯說內心服從與權力下放有直接的關系。
阿吉利斯認為,很多企業(yè)設計的鼓勵權力下放方案的問題在于他們主張的更多是表面服從而非內心服從。其中的一個原因是方案矛盾百出,令人費解的是,下達的語言意思混亂,例如,“做自己的事情——但是按我們的要求做”。結果是員工覺得對方案沒什么責任,整個組織里的人都感覺沒有什么權利。
阿吉利斯建議公司應該認識到,權力下放是有限的,本身不應是目的,而是達到最終優(yōu)績目標的手段。所以組織應該開始創(chuàng)造鼓勵員工內心服從的工作條件,應清楚地識別這與表面上服從的不同。